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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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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功能

1、设立专项资金

按规定,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却是工商管理技术监督部门、物价、卫生、商检等部门发起设立,挂靠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其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代表协商组成,理事会的编制、经费、人员及办公室设施等主要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解决。可以看出,我国的消协具有行政属性,与不少西方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具有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社会自治组织的属性不同。综合考虑,消费者协会的这种行政属性比较符合我国国情,能赋予消协不少权威、增添行政约束力的色彩,也可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对其领导指挥作用,更易于得到工商、物价、卫生、商检等部门的支持。

消协具有行政属性本属好事,但目前的问题在于消费者协会是个非营利性组织,法律也明确规定消协不得从事经营和营利性服务,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基本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这就容易导致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纠结在一起,使消费者组织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处处受行政管理部门牵制,战战兢兢、畏首畏尾,采取任何行动前不得不为政府考虑,不得不为政府服务而失去了其作为社会团体应有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为使消费者组织能够充分利用行政属性的优势又能发挥其灵活、简单的优势、真正成为消费者的代言人,就需要改变消协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或同级政府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资金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日常运转,规定具体的资金筹集使用办法,任何部门都不得挪用。

2、增加职能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协具有的七项职能。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还要再增加两项职能,第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规章、措施。有关政策、规章、措施的制定需要参考消协的意见。消费者协会走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前线,掌握大量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的信息资源,与消费者密切联系,消协的立法意见具有广泛代表性,更切实际,更能反映消费者的心声;第二,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侵害或可能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或众多消费者利益的不法经营者提起诉讼,这类诉讼主要针对侵权范围广、受害消费者较多甚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赋予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不但能整合消费者的个人力量,改变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而且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所以建立消协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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