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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完善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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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潘馥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完善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在法制体系的架构上,应注意基础法制与专门法制的配套建设与协调。基础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系统的电子交易......本文有124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我国网上银行业务有关法制的完善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在法制体系的架构上,应注意基础法制与专门法制的配套建设与协调。基础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系统的电子交易法,尤其应参考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及香港地区的立法,使我国立法保持相对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同时,人民银行应对网上银行业务有关的问题创制专门性的规章。在有关电子交易的立法未出台前,人民银行更应及时地制定有关的金融规章。当然,金融规章的制定应有一定的限度,即主要应限于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在价值取向上,有关的法制应注意对消费者,尤其是个人消费者的保护。从国外有关立法的经验来看,法律都倾向于保护个人消费者,因为银行在网上银行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银行掌握了交易的记录,也以其优势地位控制了服务协议格式化的"权利".为此,法制应注意禁止交易合同中各种对消费者歧视或不公平的规定,并应在具体风险的分担上给消费者以保护。

(三)在具体的法制内容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的规制:

1.市场准入

法制需设置必要的准入条件,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还有必要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法制应从如下几方面进行规定:

第一,银行的技术设施条件。网上银行业务不仅需要银行有必须的相当数量的计算机、微机、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联成一体的电子营业网点等,而且需要银行有确认合法交易对象、防止篡改交易信息、防止信息的泄露等技术。因此监管机构在审查时,有必要对银行的技术条件进行认真地调查和了解,否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于保障,银行的权益也可能遭受侵害。

第二,交易操作规程的完善。完善的银行操作规程,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服务效益,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降低电子交易的风险。银行应对客户申请开立帐户、客户授权的声明、一般交易程序的要求等拟订细则。

第三,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网上银行业务的无纸化特点,使得交易的安全与合法更有赖于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违法交易及侵害网上银行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来自内部管理上的疏忽和内部人员的配合。因此,法制有必要对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在内控制度上作出要求。

第四,交易种类的区分及许可与限制。不同类型的银行业务在面对面的柜台交易中有风险不同的区别,网上银行业务也有这一区别。监管机构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有必要对交易进行区分,并可结合银行的技术条件、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经济调控的需要来限制和许可。即使对于同样的交易,还可根据交易工具的差别来区分是否许可与限制,如通过手机、电话或直接经电子邮件的途径实现的交易。

另外,在监管问题上还会遇到以下问题:网上银行业务的申请,是否必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呢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监管,是否意味着所有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均应取得人民银行的批准呢如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业务目前的服务有:账务信息查询、卡帐户转帐、银证转帐、外汇买卖、B2C在线支付、客户服务、帐户管理、帐户挂失等,这些服务是否均需经人民银行批准如果这些业务延展到用手机来实现网上银行服务,是否又需要特别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借助手机或电话等通讯中介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是否可以申请网上银行业务,其条件如何这些问题都有待立法来明确。

当然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机制的构筑,必须既要体现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又要体现法制对公平竞争及效率的追求。

2.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

与传统银行业务相比较,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对客户的义务的特殊之处有:第一,交易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即银行履行客户指令要求时,必须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如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协议》规定:"甲方(银行)发放的客户证书和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第二,义务的时限性,由于网上银行交易的速度极为快捷,为使风险分配合理,银行对接受指令前的风险不承担义务;第三,义务履行不当的责任限制,如果银行延误资金的入帐给客户带来损失,赔偿的范围限于资金移动费用、因不恰当处理发生的附加费用以及利息,对于损失产生的结果不负赔偿责任(即结果损害除外);第四,对无权限交易的责任限制,即如果银行对支付指令的确认已经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则该无权限交易由客户负责;第五,预先声明的义务,银行对于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客户的责任、交易工具丢失的责任、错误的纠正的程序、交易记录的领取方法、交易工具失灵时的对策、电子货币可否兑现、采用的安全技术、交易条件变更的通知等均应作出预先声明和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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