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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相机六年不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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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科尼卡FT-1型的相机送修,一修竟修了6年多时间,消费者去要回相机却被告知已不存在,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遂向卢湾区消保委求决。

原来,年逾八旬的马老伯于2003年3月,委托其女儿将有故障的科尼卡FT-1型照相机送卢湾区某维修部维修,当时言明按实际发生费用取费。之后几个月马老伯曾多次安排人去维修部取机,都被告知尚未修复。

由于马老伯年事已高,不仅活动不便,记性也渐差,时间一长,此事逐渐遗忘了。直到2009年5月,马老伯想起此事,便委托女儿去取相机,维修部以相机存放已超时无法找到为由而拒绝。马老伯认为送修的相机弄丢了,要求维修部赔偿。

调解会上,维修部辨称:因维修单上有明确说明,自通知消费者取机之日起一年内如不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维修部不承担保管责任。消保委指出,维修部一是要载明或通知取机日期的书面证据,二是要证明催告消费者前来取机,声明维修部不负相机保管责任的书面证据。而维修部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取机日期,也不能证明告知消费者何时来取机,又提供不出送修的相机,理应为此担责。在消保委的据理力争下,维修部同意向消费者赔偿同品牌、同型号的科尼卡相机一部(市价2500元),消费者接受,并对卢湾区消保委的工作表示满意。

《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维修部将送修的相机弄丢了,对于遗失东西要赔这样的道理应当是无话可说的了,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其经营管理上的疏漏,对此维修部是否应当多加反思呢!而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也需加强,幸好该维修部仍存在,也接受了消保委的调解,如果遇上开开关关的维修部,则马老伯送修的相机就没有这样的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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