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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生活不理想的现状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景国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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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新道德体系没有建立、人权保护起步较晚等原因,当前在我国民事生活中侵权、欺诈等无序情状比较严重。典型多发的情形,如:不尊重他人基本人权,凭优势地位———包括凭有权、有钱、有势或体格的强壮等随意侵犯他人;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等等。它们有的仅仅是一种羞辱,如扇个耳光;有的损害健康甚至侵害生命,如2004年春在安徽阜阳发生的“劣质奶粉侵害婴儿案”,使上百名婴幼儿健康或生命受到伤害。公民在生活中缺乏一定的安全和秩序感,这不能不与我们当前的民事法律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或根本就不健全密切相关。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林林总总的不法行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者却难以得到及时的、有效的法律救济。因为当前我国法律救济的途径不外乎刑事、行政、民事责任方式三种。但多数情况下,不法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体制、历史等原因,我国行政机关职责不清、效率不高,造成行政责任追究常常处于缺位的状态;现有的民事责任方式呢,又主要是补偿性的,它强调等价、公平等原则,但当不法行为人有较大主观恶意时,仅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实际上等于让不法者用少量的补偿金换得了侵害他人的权利。这不就等于说“只要有钱就可以随意侵犯他人”了很显然,这和我国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权和宪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是不一致的。所以我们认为,现有的民事责任方式也不能给予行为人应有的制裁,达不到有效遏制或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目的。这种法律制度上的漏洞负面作用是很大的,它能对人们的行为观念、社会风气等产生较为恶劣的、深远的影响,如一些不法分子屡犯不辍、一些不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公民(包括一些受害者本人)对待不法侵害的态度要么麻木逃避、要么反应过激%D,不是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一些不理智的以恶抗恶的暴力手段或报复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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