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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规范冲突直接破坏了竞争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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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邓洪友”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本文有45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竞争法律规范冲突直接破坏了竞争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是什么

律师解答:竞争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是指一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适用的竞争规则不是分散的、各自为政的,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相关法律知识:这种统一性必然意味着各竞争法则之间相互协调,既包括各竞争法律之间纵向协调,也包括各种竞争法律之间横向协调,还包括各种竞争法律的内部结构协调以及竞争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与结构的协调。竞争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而目前所存在的诸多竞争法律冲突,从各个层面损害了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统一。首先,不同法律中的竞争条款对相同竞争行为的规定直接发生冲突。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与《广告法》第37条对于虚假广告的经营者的罚款标准规定不一。其次,不同位阶的竞争规则之间相抵触。在当前众多的部门和地方立法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特别规范与竞争法律相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有些地方和部门立法对其涉及到的反竞争规范,不按照竞争基本法规定的幅度确定行政处罚、擅自改变竞争执法主管机关的做法等。此外,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的考虑或者由于对竞争法律条款理解上的差异,制定的竞争法规或规章之间存在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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