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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预防的对策及立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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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仿冒行为,要从政府和消费者两方面着手,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首先,政府方面要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防止执法人员与造假者勾结,政府官员参与股份等问题。2,统一思想,坚持长期作战,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商品质量检查,引导企业实施商标广告发展战略。3,加强打假力量,实施一把手工程,谁的辖区生产、经营假货,就追究谁的责任。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市民自我法律保护意识。5,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其次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就是要树立拒绝假货,远离假货的意识。第一,要掌握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一些基本方法,要懂得自我保护,购买到假货后不能甘心吃哑巴亏,要勇敢的站出来,与假货作斗争。同时,消费者还要端正心态,支持正品,不为价格因素所左右,消除“以假代名”的虚荣心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假货,使假货失去生存的市场。

欺骗性市场交易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是一个经济问题。从根本上说假冒伪劣产品是不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即使用价值的,它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反而会危害购买者的安全及健康,而且与相关商品经营者的竞争,争夺市场,严重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及利润,我国民族工商业也因此受到冲击。因此,全面利用国家宏观调控,价格杠杆和市场机制调节等手段,以及提高产品的防伪技术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对其都能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假冒、仿冒行为在世界各国立法中都列为反不正当竞争范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刑法》都对该行为作了法律规制。假冒、仿冒行为之所以为社会、法律所否认,根本原因在于其违反了市场经济商品服务交易中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人无信不立”,一个缺乏诚信的市场绝不是真正繁荣的市场,也不是能长久的市场,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不仅蒙骗了其他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也欺骗了整个市场秩序,动摇了市场经济的基石。具体而言,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安全权及知情权,从《产品质量法》看,该行为违背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我国台湾《公平交易法》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于一体,对不正当竞争采取了高度立法的原则,严格禁止并重罚违法者,由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主管,并在民事责任中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仿冒行为分别列为混淆商品主体、混淆营业行为,规定故意或过失都负有赔偿责任,对法人不正当竞争实行“双罚”;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不正当竞争的仲裁调解程序。借鉴台湾及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对于弥补我国打击以假冒、仿冒为表现形式的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立法的抽象、缺乏制裁措施、种类不足、检查不严等诸多缺陷都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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