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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的源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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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公司社会责任的源起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人谢尔顿提出。 受自由放任的经济淡思潮的影响,国家守夜人角色的不作为和鼓吹公司自由市场导致资本家盲目追逐私利,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出现

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人谢尔顿提出。 受自由放任的经济淡思潮的影响,国家守夜人角色的不作为和鼓吹公司自由市场导致资本家盲目追逐私利,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尤其是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出现,公司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益严重。于是,有些国家就开始修改公司法,加强对公司的限制,要求公司向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以及自然环境承担社会责任。1989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首开公司法变革之先河,要求公司的经营者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随后西欧和日本都对公司法做了部分修改,以突出公司的社会责任。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公司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公司不但要对所有者负责,而且要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和节药资源等义务,服务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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