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诉欺诈获得一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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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3日,张先生在某商贸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男士运动靴3双,共支付货款3840元,同时收到销货单一张。不久后,张先生发现在3双运动靴的内部都标明该靴的产地是中国,而运动靴标牌上的产地则标明是“某国”,但标牌上产地“某国”的字样是被重新粘贴上去的。同时,该商贸公司给张先生出具的销货单上也注明运动靴的产地是“某国”。张先生感觉受到欺骗,一怒之下便将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自己买了假货,请求双倍返还购物款76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将其他商品标牌中的产地“某国”字样剪下,粘贴到张先生所购买某品牌男士运动靴的产地“中国”字样上,这样已构成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故判决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张先生购物款3840元,赔偿3840元。
【律师评析】
首先,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从内部分析,他人的欺诈行为与本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欺诈;从外部表现看,欺诈行为常表现为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等行为,依法律或习惯应当告知而不告知的沉默行为,亦可构成欺诈行为。本案中,张先生购买的运动靴实际产地是中国,而商贸公司却在运动靴的标牌上重新粘贴产地为国外某国的字样,这种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进而商贸公司的这种欺诈行为致使张先生陷入了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的决定。商贸公司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应当双倍赔偿,这是一种惩罚性赔偿,不仅仅限于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双倍赔偿体现了对违法者的严厉制裁,体现了对受害人损失的充分弥补和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些法律都明确了双倍赔偿,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先生购买运动靴的行为无疑是一种消费行为,商贸公司假冒产地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商贸公司应当返还张先生购物款3840元,赔偿3840元。 综上,经营者若只注重短期行为,漠视消费者利益,最终损害的还是自己。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也应该依法维权,理性维权,遇到此类事件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共同做好社会监督工作,打击一切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值得提倡和发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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