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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欺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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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传销,实质上就是国际上通称的直销,它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中国内地的。“传销”这种称呼主要流行于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由于这种营销方式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营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征,在中国内地盛行不久,就被从事“金字塔”欺诈活动的不法分子所利用,一般人很难辨认区分,很容易误入歧途。

1998年4月,我国明令禁止传销后,无论是从事传销经营活动还是“金字塔”变相传销诈骗活动都被列为违法行为。随着我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力度的加大,许多人提到“传销”马上便会将它与“老鼠会”、“金字塔”等诈骗活动等同起来,渐渐地广大民众和媒体也将二者都称为“传销”,传销在中国内地就变成了“金字塔”、“老鼠会”欺诈活动的代名词。

“直销”一词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法律定义,从广义上讲直销就是没有中间流通环节直接销售产品。狭义上可将其概括为:在固定零售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独立的营销人员通过面对面的讲解和示范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商品和服务的行销。根据计酬方式的不同,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就像是一台机器,或像一个工具,守法的直销公司可以操纵它来销售商品,而非法的公司或组织也可以利用它来诈骗钱财。所以各国的法律对利用多层次直销从事“金字塔”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均给予严厉打击和制裁。

我国目前常说的变相传销一词最早出现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的规定中,变相传销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国家禁止传销后一些公司依然用传销模式在销售产品,但是由于法律明令禁止搞传销,为规避法律他们就为自己的营销模式重新编造了称呼,如直销、专卖、代理、市场营销、网络营销等等;二是指利用传销方式诈骗钱财的“金字塔”式欺诈行为。不法分子为蒙骗群众也给自己的行为编造了一些名称,如加盟连锁、动力营销、特许加盟、滚动促销、消费联盟等等。

金字塔欺诈行为至今仍被笼统地称作变相传销。国际司法中认为,金字塔欺诈销售是一种由操纵者策划的所谓集资或贸易阴谋,是不法分子通过几何倍增方式招揽人员并收取费用,从而达到敛财目的的行骗活动。由于各国名称表述不同,这类骗局也被描述成:“连锁信”、“滚雪球”、“锁链销售”、“推荐销售”、“金钱游戏”、“投资摸彩”“无限连锁链”等等。一般运作方式是:在操纵者诱导下参加者必须先付一笔入门费(购买商品、买会员卡、交纳现金等)后才能获得将来取得收益的机会,而所获收益不是靠销售产品给消费者,而是来自参加者进一步发展人员所交付的入会费。有的金字塔式欺诈中也用一些“商品”来做幌子,但这些“商品”并不具有市场价值或市场竞争力,参加者也并不是为了消费这些商品而“购买”。“金字塔”活动的参加者是根据他发展人员的数量获得收益,因此人们就形象地将金字塔欺诈俗称为“猎人头”、“卖人头”、“拉人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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