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标准合同的现状及其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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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标准合同存在的必然性。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国家对国家经济的领导和管理始终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而标准合同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手段,一直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具体表现是:首先,标准合同在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得到了广泛运用。自从建国初期国家对官僚资本实行没收以后,将铁路、银行、邮电、航运等重要财产收归国有,遂开始对邮电、铁路、航空等许多行业实行全国性垄断经营,同时,城市交通,城市水电供应也逐渐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行业性垄断和地区性垄断。在这些领域广泛采取了标准合同形式。其次,我国自五十年代以来,为实现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广泛采取了经济合向形式作为落实指令性计划的工具,经济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内容都由指令性计划加以规定,极少允许当事人协商以补充某些条款,此类合同实际上类似于标准合同。所以标准合同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过去由于我国相当长时间内依照苏联模式建立了集中型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不发达,许多消费品生产不足,供不应求;因此国家对大量的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采取计划定量供应方式,运用标准合同将供应物资的数量、价格等作出了严格规定,以此方式将短缺的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合理地分配给广大群众,防止各种投机倒把、套购倒买、哄抬物价等行为。此外,在公房租赁、保险等许多领域也采取了标准合同方式。显然,标准合同的采用与我国一长期实行的集中型计划经济体制有着密切联系,目前,尽管改革的发展已相当程度地削弱了标准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但标准合同仍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我国在改革开放中发展市场、鼓励竞争,并不意味着取消所有的垄断。对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铁路、邮电、银行等行业或部门,以及公用事业部门只能实行有限制的竞争和实行垄断,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因此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这些领域中必须实行标准合同。另一方面,由于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的管理体制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改变,行政性垄断依然严重存在。同时由于市场发展程度不够,一些产品仍然供不应求从而形成卖方市场和经营垄断现象,这些都为标准合同的存在提供了基础。此外,在某些行业和某些经营组织实行标准合同,也有利于节约交易时间和费用。节省成本、合理分配商业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诉讼,从而有利于国内和国际经贸的发展。所以,标准合同的存在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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