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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原则的协调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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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郭玉环”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本文有47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竞争法律原则的协调性是什么

律师解答:从功能上看,法律原则是对法律价值的反映和提炼,是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效力的集中体现,在实施中可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相关法律知识:竞争法律原则是贯穿于竞争法始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是竞争法内容的高度抽象和概括,也是弥补竞争法律漏洞和缺陷的工具。近年来,学界对竞争法律原则的表述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竞争法应遵循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平原则;[5]有学者认为,竞争法应遵循自由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竞争原则;[6]还有学者认为,竞争法律原则应当包括自由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适度干预原则;[7]等等。但笔者认为,竞争法律原则应该是竞争立法、竞争执法以及竞争司法等环节都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按照这一标准,竞争法律原则至少应包括自由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整体效率优先原则。这些竞争法律原则应密切关联,相互协调。一方面,自由竞争是公平竞争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也就谈不上市场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公平竞争也是自由竞争得以维持的重要保障。此外,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也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同时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又会促进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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