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价制度平衡邮政投递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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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义务】以保价制度平衡邮政投递的权利义务
修改论证了八年的邮政法终于有望出台。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并将草案内容在中国人大网予以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只要更多走出行政主导立法的模式,真正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处理普遍服务与商业竞争之间的关系,就一定能够摆脱当前的困境,减少邮政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我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邮政法的修改有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个是平常信件投递延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一个是有据信件投递延误怎样承担赔偿责任。在现行的邮政法中,邮政企业平常信件投递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有据信件投递延误只承担少量的补偿责任。
在笔者看来,如果此次邮政法修改仍然坚持上述原则,那么,必然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但如果要求邮政企业必须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会产生新的问题———许多平常信件可能会在延误之后不翼而飞。因此,邮政立法必须走出非此即彼的老路,必须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制定科学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民事法学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称,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充分考虑商业风险的因素,并且根据商业风险的大小,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信件投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延误的情形。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是加重邮政企业的责任,或者免除邮政企业的责任,而是适当考虑邮政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消费者自身的感受,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必须强调过错责任原则。邮政法应当确定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而无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按照公平原则分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在侵权法中,大陆法确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而英美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这些原则被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所采用。但在笔者看来,邮政服务不同于商品销售或者其他的服务行为,在邮政法中不宜确定过错推定或者严格责任原则,否则将会增加当事人的道德风险,提高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成本。
其次,应当在邮政服务法律关系中引入风险机制,并且按照承担商业风险的大小,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假如邮政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商业信函具有非常高的价值,那么,可以进行商业保价,根据当事人所确定商业信函价值的大小,向邮政企业缴纳商业保价费用,一旦商业信函丢失,邮政企业必须按照双方约定保价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这种类似于商业保险的风险分配机制,既可以促使邮政企业改进自己的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减少赔偿的概率;同时又可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当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商业信函具有较高价值时,可以通过缴纳保价费用,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当然,在邮政法中引入风险分配机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保险。这种风险分配机制旨在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履约积极性———消费者通过缴纳保价费用,扩充自己的权利;而邮政企业通过收取保价费用,提高自己的责任心。通过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商业信函在流转的过程中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懈怠而发生不应有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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