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平桥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平桥”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为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好地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消......本文有41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为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好地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消费者协会的章程,江西省消费者协会制定了《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一、披露的基本原则:1、 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2、 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3、 以说服为主,披露为辅。4、 客观、公平、公正。二、披露的主要内容:在经过严格的调查和审批程序后,以江西省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对具有下列侵害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予以披露:1、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相悖的行业规定。2、 垄断行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3、 企业或行业制定的具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内容的格式合同。4、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爱到严重损害,被投诉方故意推诿、拖延,超过30日不予处理的。5、 被投诉方在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时,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干扰、不接受消费者协会调查的。6、 被投诉方自收到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转办函”,在消协规定的期限内,未给予答复,并且不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7、 被投诉方对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异议,但又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已经接受消费者协会提出的调解意见,并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超过30日未履行的。8、 其它侵害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1141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