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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与违法性意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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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故意的构成与违法性意识是什么

律师解答: 由于故意的存在长期被认为是一种非常自然的基本原则,无需法律明确规定,除去《奥地利民法典》以“已知和谋划”加以界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通常对故意的构成没有定义,有关故意的界定主要由学理上加以完成。

相关法律知识: 何谓故意,著名学者Landes Posner就提供了以下的三种理解:[10](1)以行为人是否预见侵害为标准,能够预见则为故意; (2)行为人不仅要预见侵害,而且要是其意欲的,才是故意; (3)行为人除了预见侵害且是意欲外,其意欲必须是不法的,始为故意。从各国的规定来看,由于各自的国情及理论认识传统,对故意的构成界定并不相同。在我国,侵权故意的定义至今尚未有统一性意见。[11]综合学理见解,故意乃认识因素(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和意志因素(期望和放任)之统一已有共识,但是否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则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违法性认识是否为侵权故意的必要条件,对此存在心理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之争,心理责任论认为只要具有对事实构成要件中的客观事实的认识,就可以追究故意责任。依照心理责任论的见解,故意被视为一种纯心理事实,无需考虑规范评价。日本法就采纳了心理责任论的见解,日式体例中,故意仅指对行为情况的知悉与意愿,不包括违法性之知悉。[12]知名学者我妻荣就指出,“故意是客观上产生了被评价为违法的事实即足以”,“违法的认识在民法上可以解释为不需要”;[13]与心理责任论不同,规范责任论将违法性认识视为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欠缺这种违法性认识,故意即被阻却。德国和希腊民法的主流见解即认为,故意作为心理上的事实,是在对属于构成要件的所有客观方面行为情形都拥有认识的情况下所具有的实现某个构成要件的意志,应为人应当“明知并想要发生依法定构成要件为重要的情况”。[14]某人如果因疏忽而不知道行为之违法性,尽管其希望结果发生也仅承担过失而非故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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