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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选定当事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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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日本的选定当事人是什么

律师解答: 以日本为代表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是针对涉及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诉讼而确立的一项制度,即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选定一人或数人为全体起诉或被诉,其他当事人脱离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谷口安平教授认为,选定当事人制度在“立法阶段并没有考虑这是为了适用于集团诉讼,但该制度确实可能被利用来进行集团诉讼。”[12]自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以来,日本利用此种方式解决了药害事件、食品事故事件、环境污染公害事件、大气噪音公害事件等各种大规模损害事件或者说是集团性被侵害事件,并形成了一系列著名案例,如四大公害诉讼、大阪机场噪音公害诉讼、沙利宝迈度诉讼,等等。为了使该制度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修改后的日本民诉法进一步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由于选定当事人制度对日本法律、社会的贡献,因而,近四十年来,该制度颇受日本法学界及司法界的关注,批评和争论意见则不多。

尽管日本学界认为选定当事人制度能够发挥现代集团诉讼的功能,但不少学者和律师仍积极主张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日本理论与实务界在上世纪末修改民诉法之前,对是否引进美国集团诉讼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日本民诉学界有影响的教授基本上都参加了这场大讨论。日本曾成立了“集团诉讼立法研究会”,出版了集团诉讼专辑,草拟了集团诉讼制度立法草案,还派出数名教授组成调查小组前往美国实地调查集团诉讼的实际运行情况并收集、分析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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