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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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是什么
律师解答: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定义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表述:免责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在定式合同中提出的旨在免除其合同责任的合同条款。”[4]“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相关法律知识:从立法上看,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见,我国立法未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的定义作出直接界定。
综合学者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定义的不同表述和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可定义为:格式合同中订入的,免除或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本应承担的其未来民事责任的合同条款。这种免除或限制,可以是格式合同的直接规定,也可能通过规定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救济手段等途径来间接实现的。[8]这里,作为免 责条款的免除或限制对象的民事责任,既可能是合同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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