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卡”卡住了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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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于2008年5月9日 和2008年7月27日 分别办理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推出的“购房置业卡”两张价值人民币6万元,而且承诺,凭此卡不仅在其房屋销售时可以优先选房,同时,还可享受9.8折优惠待遇,但地产公司屡次捂盘不售,导致 刘 先生不想在此楼盘买房,要求退掉“购房置业卡”,可是,房地产商却以其内部手续复杂为由,始终拖延办理退“购房置业卡”业务。2008年9月19日 刘 先生来到市消协投诉,经市消协调解,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同意在9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 刘 先生6万元“购房置业卡”钱。
案例分析:法律上并没有“置业卡”的规定,收取置业卡费的做法与一些房地产公司收取“预订金”等的做法如出一辙。这些款交了以后,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一旦产生纠纷很难解决。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只有拿到了预售证才能卖楼,否则就是违规。因为在房产商的预售许可证未拿到前,有关商品房买卖的一个关键要件价格无法确定,而价格总是依时依势变化的。即使消费者远在开盘之前就付了“预约金”并得到了一个低价或优先选购房的承诺,但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这个价格都不能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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