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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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中的地位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应把它规定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还是规定在某单行法规中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尝试着规定了俗称“双倍赔偿”的制度,但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在我国民事立法中确立及完善,学界颇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 [6],另有专家却主张将之纳入《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7].在这个问题上,对应否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没有异议,但在其适用的范围上意见分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应该规定在某单行法规中呢,还是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中
我们主张惩罚性赔偿应纳入《民法典》中,但不是《侵权行为法编》。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应仅仅调整侵权行为,还应包括合同行为在内。国外,惩罚性赔偿就主要适用合同案件,其中在美国,该制度在合同领域的适用是侵权案件的三倍[8].在我国,合同欺诈、故意违约等行为非常严重,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合同案件纳入其调整范围。
惩罚性赔偿是一项被实践证明了的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我们应该在民法典民事责任部分对之进行规定,以便于它在我国民事领域的统一适用。如果规定在某单行法规中,根据我们现在较混乱的司法现状、参差不齐的法官素质,实践中肯定会造成类似情况不同的法官依不同法律判决而出现结果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形。比较而言,在民法典总则之民事责任部分的后面规定之,当会与一般补偿性赔偿等制度互相补充、相得益彰。有人可能担心,这样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是要到处适用、泛滥成灾吗这种担心很见智虑,但其实不必———因为惩罚性赔偿有着严格的适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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