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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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8-19
执行日期:2003-8-20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质量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质量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明确各级质监职责,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处理申诉、举报、咨询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依法行政。
第三条全市质监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受理、处理申诉、举报工作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12365”质量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局质量监督处,由质量监督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心负责对“12365”信息系统受理的申诉、举报、咨询工作进行登记、转办、统计分析以及与各区县局“12365”申诉举报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信息联络工作。
第六条中心负责与市110联动指挥部衔接。市110联动指挥部转办督办的信息直接由中心受理,并按第五条职责实施。
第七条各区县(分)局成立分中心,受理本行政辖区和市局中心转交处理的申诉、举报工作。
第八条中心应做好对外的解释答复工作,对不予受理的申诉、举报应耐心说明原因。举报、申诉受理或不受理的范围是:
(一)举报受理范围
受理以下在生产流通领域中涉及质监部门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行为和案件的举报:
1、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
2、违反《计量法》的违法行为。
3、违反《标准化法》的违法行为。
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违法行为。
5、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
6、违反强制性认证管理的违法行为。
7、违反属质监部门职能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
8、质监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的检举。 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职能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受理范围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提出申诉的,应予受理。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1、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职能范围的;
2、超过损害赔偿请求期的;
3、购买时产(商)品超过保质(保修)期的;
4、标明是处理品的;
5、无明确的被申诉对象或被申诉对象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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