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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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名誉权案例】关于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曾坤、史林杰侵犯名誉权案
——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曾坤、史林杰侵犯名誉权案
好端端的新疆喀什市建筑管理局,一时是非难辨,人人憋气。人们说,原因一是奚弘搅和,二是局领导患“软骨病”。
1988年7月20日,《人民日报》第4版“社会一角”栏目刊登文章《喀什市建管局领导软弱无能奚弘怠工乱告状成特殊公民》。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者曾坤为人民日报社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记者,史林杰为新疆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该文全文如下:
奚弘,这个局工会一名女干事。她很少干事,到局里仅两年,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上班时间加起来不过一百来天。领导帮助她,她上告,群众批评她,她吵架。副局长阿不拉·尤努斯任职不久,她便登门让阿答应她三个条件,否则不上班:一,单独一间办公室;二,家远,每天晚来早走各一小时;三,撤掉局里主要领导的职。阿副局长怎能答应呢奚弘因此骂他是“昏官”。
奚弘从外县调入市区,除了那百十天班,都干什么呢她专门告状。先告原丈夫所在单位领导,原因是他们免了她原丈夫的职务。结果市纪委、审计局一查,她所提出的理由,绝大多数站不住脚。她没有告倒谁,便和丈夫离了婚。她又上访,告曾经关心并帮助过她调动的市委某领导包庇重用坏人。没告倒该领导又转告地委领导。总之,她看谁不顺眼就告谁,宣称:“生命不息,告状不止。”
奚弘如此有恃无恐,除有个别人撑腰壮胆外,重要原因是喀什一些领导干部身上的“软骨病”。这些领导普遍有这样一种想法:她到上级告了我,我批评她,处理她,就会引火烧身,落个打击报复的名声。奚弘抓住这一点,敢闹会闹。政策明文规定,全年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而奚弘“泡病”五个多月,却擅自休假34天。单位按规定扣发她一月工资,上级领导经不住她四处“控告”,赶忙催局里补发。接着,奚弘无故告状,都有人下令:“工资照发”、“奖金要给”……
我们在采访中发现,喀什不少领导对奚弘都有点怵。怵她强词夺理,怵她撒泼耍赖,更怵她越级上告。领导越胆怯,奚弘胆子越大。为什么对奚弘这样迁就政纪为何对她失灵喀什群众的质问和呼唤,却一直撑不起领导的腰杆。原因是,这一级动真了,上一级又会“开渠放水”。群众又气愤起来,奚弘不归上边管,干么什么都要瞅上边党员党性何在干部责任何在还不是“谁厉害谁不讲理谁得便宜”
现实生活中,类似奚弘这样的人物恐怕还不少。
此文刊登后,全国多家媒体转载。
8月中旬,奚弘决定起诉人民日报社、曾坤、史林杰侵害其名誉权。
9月23日,从喀什赶到北京的奚弘将诉状送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负责接待的人未接收。
10月5日,朝阳法院接受了奚弘的诉状。
10月11日,受全国总工会之命调查奚弘问题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工作人员李学文,将写出的奚弘问题事实和新疆总工会支持奚弘诉讼的态度,向朝阳法院作陈述。
12月27日,回到喀什的奚弘收到朝阳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信函:我市高、中级法院正在研究由哪个法院受理你案,请耐心等待。定下后即可通知你。
1989年3月18日,经北京市高、中级法院裁定,朝阳法院受理本案。
3月30日,奚弘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4月1日,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寄往人民日报社。
4月3日,人民日报社收到起诉状副本。
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民日报社未提交答辩状。
立案后近三年半时间内,人民日报社未应诉。期间,法院以打电话、发信函方式催促,有关方面也通过不同渠道对人民日报社做工作。
期间,奚弘数次到北京要求尽快审理本案。
1991年9月14日,原告方代理人赴新疆调查取证,为期40多天,取证50余份,后将其全部提交法院。
1992年7月15日,经办本案的法官及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赴新疆调查,获取40多人证词及600多页材料。
8月25日,法院将传票送达人民日报社,传负责人到法院谈话。
8月27日,人民日报负责人致信北京市委领导,首次明确表示该报态度:登此文没有什么普遍意义,此文不宜在《人民日报》上登。如果对奚弘问题处理不当,《人民日报》愿意向奚弘致歉。
同时,人民日报社致函朝阳法院,称分管副社长出访,要等其回来后再研究答复。
9月5日,朝阳法院致函人民日报社,要求其有关人员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法院谈话。
9月7日,人民日报社通过不同方式向法院表示,请法院领导到该社谈话。法院领导以人民日报社系当事人为由,未前往。
9月8日上午,人民日报社主要负责人一行到朝阳法院。其负责人在谈话时表示:我们一是来道歉,二是来领任务。……现在,我们决定应诉。我们愿接受批评,愿作检讨,也承担责任。
人民日报社同时表达了化干戈为玉帛,与奚弘握手言和的意愿。
10月20日,法院向奚弘发出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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