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锅”卫星电视为何屡打不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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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再次对“卫星锅”(卫星接收设备)的管理做了各种严格规定,旨在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这种要将“山寨锅”赶尽杀绝的举措和决心固然可敬,但坊间对此看法似不尽一致。略举几例。
其一,卫星锅不得进入社会流通领域。《办法》指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这里涉及三层管理:一是凡要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必须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二是凡要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也必须由管理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来安装;第三条就更离谱了,所有用户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某一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才能“享受”卫星锅的安装服务。
这三条,说白了就是部门垄断市场。试想,一个现有6千万用户(将来极可能是几亿)的消费电子市场,竟然要用重重藩篱围禁起来,连小小“卫星锅”的安装维修企业法人,均被要求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在电信等领域宜加快向多种经济成分开放的今天,真是匪夷所思。
其二,卫星锅的安装和生产企业必须分开。《办法》规定,卫星锅的安装和生产企业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这就让人纳闷了,既然有供货关系,双方必然互为利益伙伴,怎么会没有“利益关联”呢你要严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自行建立或者参股”维修网点,这又怎么可行呢显然,用行政指令是斩不断,丝还连的。弄不好,不但《办法》无法落实,还会搭上更多的腐败成本。
其三,严禁向山寨锅用户提供节目。《办法》立下严惩之规,凡违反者,对个人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换句话就是,执行这个《办法》后,现有的6千万用户的山寨锅就会彻底“报销”而成一堆废铁,按一个“锅”当时价格200元计,120亿元之巨的用户财产将即刻化为乌有。请问《办法》的制订者有没有算过这笔账呢,有没有考虑过老百姓的感受和利益呢有没有把这笔巨大的社会财富起死回生、循环利用的办法呢
其实,群众之所以买“山寨锅”,图的一是便宜(收看节目零费用),二是节目丰富多彩,国内直播星播放的48套电视节目全是国内节目,而有的“山寨锅”可以收看国际卫星电视。因此,解决“山寨锅”问题,应该是宜疏不宜堵,对策应在收费和内容这两个关键问题上下工夫。在收费上,卫星电视在世界上基本都属公益性平台,对公众免费开放,其成本费用可以靠广告等商业运营来筹集。在内容上,除屏蔽反动和黄色内容外,其它还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很可惜,《办法》的颁布表明管理者认准了华山一条路——“堵”。
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但这句话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不但不能奏效,还会有相反的结果。比如山寨手机,这些年管理部门用种种行政指令加以围剿,非但没有赶尽杀绝,反而遍地开花。这说明,在市场经济下的资金、技术、渠道等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一旦与巨大的社会需求相结合,就会形成水银泼地般无孔不入的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力量,它是任何行政指令所无法扼制和剿灭的。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山寨锅”自问世以来,经历了管理部门多次打击。仅2009年12月以来,管理部门就已连续4次对“中星9号”直播星进行空中升级加密,但事与愿违,每次加密后都被山寨锅生产商破解。
窃以为,这种加密—破解—再加密—再破解的猫抓耗子式的游戏还会持续下去,而“山寨锅”之所以打不“碎”,是因为市场经济给了它一道护身符。“山寨锅”作为电子消费市场的大众产品,应该由市场之手来加以管理和解决,还抱着计划经济思维不放的管理部门难道不应该反思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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