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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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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是接受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委托,提供广告服务的中介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进行公平、有序的竞争,有利于我国广告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但其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广告经营者利用回扣或给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提供种种便利条件承揽广告业务

为了争取有限的客户资源,广告公司往往以中介费、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向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等有关人员提供报酬或其他好处,以获得广告业务或取得好的版面、时段、价格,促成广告交易的完成。

2.利用行政垄断地位优势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

我国广告业的形成与发展,遗留着旧体制和市场发育的不完善的问题,狭隘的部门利益驱使,使广告市场的经营主体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尤其是某些具有垄断地位的行政部门和广告经营者往往利用自身的“先天”优势,排挤其他广告经营者的竞争。如拥有独占地位的行业设立的广告公司,象公交、地铁、铁路等系统成立的广告公司,不同程度地独占着本系统的广告资源,垄断着行业的广告业务或广告媒介,从而妨碍了公平竞争。

3.以优厚条件互挖广告人才,获取广告经营信息和广告客户资源,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一些广告公司不是在广告人员的培训上花大力气,而是采取直接从其他公司挖来现有广告人才资源,这些人力资源为新的广告公司带来广告信息和广告客户,扰乱了广告经营市场秩序,对广告经营者整体水平提高产生了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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