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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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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李倩”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消费者权益日案例】关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典型违法案例 2009年2月10日,精河县某农资直销店从博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购进庄稼乐腐植酸有机肥16吨。 2009年4月7日,经......本文有533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消费者权益日案例】关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典型违法案例

2009年2月10日,精河县某农资直销店从博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购进庄稼乐腐植酸有机肥16吨。

2009年4月7日,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判定该批次有机肥为不合格产品。

截止工商部门查获时,当事人已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庄稼乐腐植酸有机肥10.6吨,获取违法所得2154元,货值金额23358.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博州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庄稼乐腐植酸有机肥5.4吨,没收违法所得2154元、罚款11679.25元的行政处罚。

博乐市某珠宝店不正当竞争案

2009年4月,博乐市某珠宝店为招揽顾客,在其经营场所门头牌匾标注“金嘉利珠宝(香港)”的字号名称,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多处明显位置标注“金嘉利钻石(香港)”内容的广告语,而其所销售的金、银、钻石首饰产品标签上只标注产品名称、品牌、重量、价格四项内容,没有标注产地。经证实,当事人所销售的金、银、钻石首饰真实产地为深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州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非法传销案

2009年3月,张某以会员制“两区、三代、四档”的营销模式发展下线,销售香港月朗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深圳市月朗科技有限公司出品、广东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月爱”牌负离子卫生巾。采取以直销的名义承诺凡客户每购买一件430元的产品,即可成为公司销售会员,每件负离子卫生巾的销售价430元,第二次购进价为每件300元,成为会员后最高营销收入封顶为4000元(会员收入由公司提供)。营销的等级分为4档,公司每周向会员按销售业绩的10%进行返利,发展的会员越多,返利提成工资越高。当事人以通过发展销售会员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共发展下线会员59人,非法经营额5.5万元,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精河县工商局依法将当事人张某某移交精河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09年3月3日,博州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在市场上发现有销售假冒该公司驰名商标的“奇强”牌透明皂。接到举报后,博州工商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周某从2008年元月开始,从乌市商贸城购进标称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奇强”牌透明皂、洗洁精,并在博州乡镇团场集贸市场上销售。2009年3月6日,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经“奇强”商标注册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商品为假冒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奇强”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博州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奇强”牌透明皂、洗洁精;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博乐市某广告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08年12月初,博乐市某广告公司在其代理的博州电视台1频道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保健食品使用与药品混淆用语的“藏骨宁”、“德克癣”、“一支净”“双奇”等药品及保健食品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因当事人发布“藏骨宁、德克癣、一支净、双奇”等违法广告时间较长,内容虚假,扰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博州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藏骨宁、德克癣、一支净、双奇”等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罚款人民币10800元的行政处罚。

罗某销售不符合法定标准规定食品案

2009年6月20日,罗某从乌鲁木齐市月明楼以0.28元/根的价格购进山西闻喜新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尧杰”牌山楂卷20箱8000根。该产品包装标识未按法律规定标注产品净含量及贮存条件等内容。2009年6月23日被博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在其店内以0.3元/根的价格销售了“尧杰”牌山楂卷400根,该案涉案金额2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包装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博乐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尧杰”牌山楂卷19箱,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精河县托里乡某服务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09年2月7日,精河县托里乡某服务部委托他人从四川省绵阳市综合化工厂以每吨700元的价格购进“晶派”牌过磷酸钙60吨。

2009年2月22日和3月2日,当事人分别以每吨780元的价格销售给伊犁农资经营户25吨、奎屯农资经销户朱某26吨,剩余226袋(9040公斤)待销售。

2009年3月9日,经阿拉山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截止查获时,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4080元,货值金额46108元,涉案金额46831.2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精河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晶派”牌过磷酸钙,没收违法所得4080元,罚款人民币46108元的行政处罚。

赵某欺诈消费者案

赵某从重庆、广东、上海等地以26600元购得妇乐透牌强效节能免火再煮锅42个、多功能电热炉60个、高效节能原味锅60个、日光生活节能锅40个,从乌鲁木齐以每个4元的价格购得手电筒40个。从2009年5月6日起,赵某在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开展销售活动。

2009年5月15日被温泉县工商局依法查获,涉案金额共计301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温泉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博乐市某农资销售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高效海洋生物冲滴肥案

2009年7月16日,博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根据群众举报,对博乐市某农资销售公司销售的农资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购进散装高效海洋生物冲滴肥原液后,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前提下,擅自生产灌装标注在“哈尔滨亿之隆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包装中进行销售。

博乐市某农资销售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高效海洋生物冲滴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给予博乐市某农资销售公司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高效海洋生物冲滴肥,没收待售的高效海洋生物冲滴肥,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贰仟贰佰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捌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博乐市某供销社销售“金诺信炔螨特”农药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案

2009年5月13日,博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根据工作安排,对博乐市某供销社所属的经营部销售农药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其下属的某经营部销售的河南郑州万象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金诺信炔螨特”农药,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生产该农药的厂家并未取得“金诺信炔螨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者属销售无证产品行为。

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博乐市某供销社以责令停止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金诺信炔螨特”农药、并处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马某未取得气瓶充装资质非法充装液化气案

2009年9月13日,博州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根据群众举报,对精河县五台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加油站院内停放的新疆克拉玛依顺通工贸公司送气车在往气瓶内充气,涉嫌非法充装。进一步检查证实,驾驶员马某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资质,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

马某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马某以没收违法充装液化气设施、并

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某酒店工作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餐具未消毒案

2009年4月12日,博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三名监督员对某酒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聘用的5名新工作人员无健康合格证明正在从事餐饮服务,后堂餐具未按卫生规范消毒。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5名新工作人员立即停止餐饮服务工作,所有餐具按照卫生规范严格消毒。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博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决定立案,根据行政处罚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酒店负责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放弃听证。

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件的处理情况上报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某医院消毒监测结果检出致病菌案

2009年4月19日,博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两名监督员依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对某医院消毒效果进行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主要对医院某些重点科室的空气、使用中消毒液、医护人员手、物体表面进行无菌操作采集样品,共采集样品36份,并委托博州疾控中心进行微生物检测。

2009年4月25日,博州疾控中心将检验结果报送至我监督所,36份样品中检出了4份致病菌。依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样品中不得检出致病菌。针对该医院上述违法事实,博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决定立案,根据行政处罚程序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医院负责人承认违法事实,放弃听证,并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该医院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该医院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件的受理情况上报博州卫生局。

博州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8 4”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网络案

2009年5月,博州烟草专卖分局稽查大队在博乐市某商行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67.9条卷烟,通过立案调查,该商行从乌鲁木齐市假烟商贩赵某处,廉价购买运回店内进行销售。随后将线索移交博州公安局,通过烟草、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调查取证。8月4日,在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博州公安局的大力协作下,成功破获乌鲁木齐市赵某、高某、王某等一行贩卖假烟的网络案件,捣毁2个假烟窝点,从5个仓库、2个批发店共计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6个牌号(中华、苏烟、熊猫、雪莲、红河、黄果树、雪茄等)25个规格8902.4条,案值1067121.55元。经博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8人,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三、被告人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四、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

五、被告人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六、被告人赵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八、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

博乐市楚天商城某商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2009年5月7日,博州烟草专卖分局专卖稽查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博乐市楚天商城某商行销售喷码为(wsyc651011600272)的软玉溪、软中华等9个品牌67.9条卷烟,卷烟盒包打口方向不一致,包装无机器拖痕,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经查实,该商行从乌鲁木齐市某假烟商贩处廉价购买假烟运回店内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20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2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45条的规定,博州烟草专卖分局对该商行法人吕某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销售;

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

三、处以违法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13138元50%的罚款6569元,合计罚款6659元;

四、对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公开销毁;

五、暂停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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