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商品化的侵权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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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人格权商品化的侵权形式是什么
律师解答:侵害人格权商品化的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又无法律许可,擅自对他人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一,擅自使用。是指未经授权,又无法律许可,擅自对他人人格标识进行商业化使用的行为,比如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未事先征求姚明本人同意而将含有姚明肖像及姓名的图片用于可口可乐产品包装的行为,又如未经某知名人物许可,而用其姓名开酒店。第二,假冒使用。是指未经授权,又无法律许可,假冒他人的形象,以假充真的方法进行商业化使用,让公众误认为是人格标识权人所为的行为,比如酷似梁朝伟的人以梁朝伟的名义开演唱会而不声明是在模仿。第三,模仿使用。是指未经授权,又无法律许可,仿冒他人的人格形象,对之进行商业化使用的行为,比如2006年12月出现在中央电视台的一个超级福满多方便面的广告,模仿的是《武林外传》的一幕戏,对暗号和服装都是翻版的《武林外传》,但是演员却没有一个是《武林外传》中的,只是五个演员穿着与《武林外传》戏中相似的衣服,对剧情进行了改造,内容是在推销方便面,让人误以为是《武林外传》的场景和原班人马。第四,低毁使用。是指未经授权,又无法律许可,以可能损毁权利人人格形象价值的方式商业化使用该形象的行为,比如贵州安顺一制药厂生产的一种止泻新药“泻停封”,与香港著名歌星谢霆锋完全同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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