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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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元钱诉讼”
本文的分析将从一个个案开始,这就是发生在1998年的“一元钱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1998年,家住山西省的消费者A在北京旅游期间在B书店购买了一本图书,回到住所后发现该书缺页,遂乘坐公共汽车返回B书店,要求换书并赔偿因此支出的一元钱路费。B书店同意换书,但拒绝支付一元钱路费,理由是无此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无法下帐。A遂到该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区消费者协会通过电话与B协商,但B断然拒绝消费者协会调解。A返回山西省后,为寻求一元钱的赔偿再次返回北京,到B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B赔偿一元钱路费、诉讼费及为此诉讼所支付的往返路费共约900元。一审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判决A胜诉,但B不服上诉。为此,A为二审再次往返北京,支出往返路费及差旅费等800余元,并追加为二审赔偿要求。二审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判决A胜诉。
在这一诉讼标的额为一元钱的诉讼中,共计实际花费包括:A两次往返北京差旅费约2000元,误工费若干,因诉讼失去工作损失若干,家庭不和导致的精神损失(未计入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聘请律师费用约2000元;消费者协会调解、两次合议庭6位法官费时数日耗费公共成本若干。A赢得诉讼,虽然无法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但坚信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B虽然败诉,但仍坚持A的主张及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且坦然将诉讼费用和赔偿纳入企业支出帐目,而并无人为此承担责任
当时全国许多媒体都对该案作了报道,中央电视台两个专题节目对此案例分别进行了专家和群众的讨论。多数专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专家都对A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是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表现;而一些律师和群众则认为,从个人行为的理性角度而言,这是一种价值不大、甚至毫无价值的行为,说明A缺乏理性;大多数群众在高度赞扬A精神的同时,表示自己不会做同样的行为。而舆论在提倡维权意识时,则有意无意地批判了成本计算的合理性,而把作出合理选择拒绝诉讼的人贬斥为权利意识薄弱。
纠纷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而纠纷解决则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功能和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诉讼程序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最具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对诉讼的社会功能的理解,将构成本文分析的一个起点。
在社会生活中,当人们发生纠纷和利益冲突,无法自行解决时,就需要依靠第三者(权威的或中立的)出面进行调解。早期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族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族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执行。严格地说,在这一阶段,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并不存在实质性区别。随着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国家逐步形成,才出现了专门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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