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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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对经营者因提供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即经营者主要应当以下面几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修理,指经营者对售出的存在瑕疵的、可以修复的商品,进行修理,使之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
重作,指经营者所加工制作的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重新制作,以达到既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
更换,指经营者所售出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应该负责换为合格商品。
退货,指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收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并把货款退给消费者。本法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本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指经营者应将售出的重量、或尺寸或容量不足的商品,应该以标准的计量器具衡量补足。
退还货款和服和费用,指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货款和服务费用。
赔偿损失,指经营者除了按以上方式承担应有的责任外,对于因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而给消费者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该赔偿。
经营者所承担的以上民事责任,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但应注意,所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不仅认定该约定为无效约定,而且还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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