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返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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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返券到了该叫停的时候了!”春节将至,面对京城商家屡禁不止的返券热潮,1月15日,北京市商务局局长卢彦再次明确了商务部门终结促销返券的决心。
认识不一 商务叫停工商却认为不违法
让商务部门下如此大决心的缘由是,众多消费者对促销返券的不满。
一位在商场吃了返券亏的消费者向卢彦述说了她的经历:
“我购买一件羽绒服后,商家返了我同等值的券。但一周后我在同一家商场发现,已经不参加返券活动的这款羽绒服的价格,竟然不足我当初买的时候的一半。”
“商场的促销返券,其实就是一个诱饵,而且是一个死的循环,来回来去的让你花钱。”北京某外企职工陈翩平时的一大爱好就是逛商场,她对返券中的猫儿腻十分熟悉。
“如果我买条裤子,买100元返80元,那么我为了花那80元的券,就得买160元的东西,因为券只能用一半,另一半得用现金,加了80元之后够160元了又返出80元,那我想了,要是买个40元的东西凑200元,不就又能返了么,于是就没完没了地凑来凑去。”陈翩说。
“顾客长时间在商场滞留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人利用返券的利差投机,同时也给商场周边交通带来了压力。”商务局给出了叫停的另一层原因。
商务局态度明确,但部分商家仍我行我素。东安市场的返券促销广告随处可见。在北辰购物中心、华宇时尚购物中心,类似的情况也在上演。中友百货表示,他们并不打算放弃返券这一促销方式,会在合适的时候推出。
关于返券,相关管理部门的态度也不一致。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按照《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商家在促销活动时必须明示时间期限和价格,有商品未参加活动的不得宣传“全场返券”、食品类商品不能参加返券等。但这只是一种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罚则。
“工商部门只能依据不正当竞争法,有权对促销中的有奖销售高于5000元以及虚假宣传两种行为进行处罚。要彻底规范商场的违规促销行为,则需要立法来解决。”这位负责人说。
业内人士分析说,这意味着工商局并不反对返券的存在,因为相关法规并没有禁止。
返券,让消费者无所适从,让商家不置可否,让“代购”成为一种职业,而相关管理部门态度却不一致。业内人士指出,这种混乱局面是人们对返券的法律性质理解不清楚所致。返券促销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行为法律允不允许它们在市场中流通
赞成者说 是商业促销应由市场决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史际春认为,返券属于商业促销行为,可以说是商场提出交易条件,作出要约邀请,消费者根据其意思自治,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拒绝进入商场购物。
“作为一种商业促销行为,返券活动应否存在应该由市场来对其进行调节,如果搞一刀切,禁止商场返券,那就矫枉过正了,是行政对市场不恰当的干预。”史际春告诉记者。
很多商场进行返券活动,同时也出现了倒券的“代购”,在他们的活动下,商场因返券获得的利益就减少了。在史际春看来,这就体现了市场调节的功能。
“当然,商场返券也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能借返券欺骗消费者,如故意提高商品价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误导消费者。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查处,消费者也可以进行投诉或者起诉。”史际春说。
反对者说 返券违反多种法律应予取缔
商家促销手段层出不穷,一些商场甚至把返券金直接打进消费者的购物卡中。
前不久,有人反映他卡中存有的近万元返券金不翼而飞,近百名有相似经历的消费者因此堵在返券商场门前讨说法。调查后发现,原来这是商场为了杜绝“券贩子”的倒券行为,有意采取的封卡行动。一些消费者因此受到了牵累。
由于商场直接把返券金额存入购物卡里,人们可以刷卡消费,这样一来,就会有人拿着这些能够当钱花的卡送礼,这也为滋生腐败提供了一个途径。
于是,返券便成了礼品券、代金券,具有了一定的货币性质。
“代金券是指单位发行的,能替代人民币兑换有价票、券或在指定的销售单位购买商品的、标明或不标明面值的购货券等凭证。”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熊可说。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看来,返券应该被取缔,是因为其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叶林分析道:
首先,返券促销其实是捆绑销售或者变相强制消费。消费者拿着返券,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否则返券作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附条件搭售,商家
要求消费者使用返券购买商品,其性质与商品搭售无异。
再有,促销返券还会导致商品价格不清晰。然而消费者只有等到结束购买时,才能知道全部商品的总价,但仍无法知道某种商品的实际价格。由此,返券促销必然使得明码标价失去意义。
另外,商家返券其实就是向消费者发行货币替代物或者代金券。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才有权发行代替人民币的货币性工具,任何商家都不能自己做主发行代币券。除此之外,商家返券还会涉及到税收、发票管理等复杂的法律制度。
中立观点 立法规定改变单一赠与模式
“商场返券行为从民法上来讲,是一种赠与活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贾林青的观点与众不同。
“商场返券,在消费者购买了商品后,又以返券的形式强迫消费者再购物。这就不是单纯的赠与了,因为一般赠与是无附加条件的,而返券这种带有强迫性质的赠与,再加上有关返券活动的解释权又完全在商场一方,这等于是给赠与附加了条件。”
民法上有关附条件赠与,是针对社会公益性的赠与,本质上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而返券作为强迫对价关系的赠与,实际上进行的是商品交换,这种行为完全超出了有关附条件赠与的规定,也完全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指出,由于返券促销目前还没有国家性的禁止规定,有关部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因缺乏依据而显得手软,非常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应从法律上对返券加以规范。改变单一的返券赠与模式,让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对返券适用的幅度、范围加以限制。”贾林青建议。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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