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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责任的协调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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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竞争法律责任的协调性是什么

律师解答:社会关系的综合性需要运用综合的调整方法进行规制。作为竞争法律调整对象的市场竞争关系

相关法律知识:因此更应该采取综合的方法进行调整。竞争法律要求人们通过正当竞争去获取合法的市场竞争利益,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竞争的破坏,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需要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对反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依法对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事实上,竞争法律责任体系协调与否直接关系到竞争法立法宗旨能否实现。从目前制度设计来看,作为竞争法律体系核心部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既规定了行政责任,又涉及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相对而言,较注重行政责任,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重视不足;另外,对三种法律责任竞合情况的处理也未明确。为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全社会竞争法制意识,需要对竞争法律责任体系进行协调,同时要注意与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有关条款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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