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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主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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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关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受理单位给报警人一份凭证,过去是用纸质“报警三联单”,现在是用公安网上生成的“报警回执”,查询起来较以往更加便捷。

省公安厅今天向媒体通报,为了更加有效地处理群众报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全省公安机关从6月1日起启用运行新式“报警回执”。

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已经基本实现网上报警、网上立(受)案、网上办案,纸质“报警三联单”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此,省公安厅在全省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上开发了报警回执功能,用以取代“报警三联单”。

群众报警后,受理单位应打印一份报警回执交报警人,报警人应向受理单位索要报警回执,如遭到拒绝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

新式报警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为交报警人联,由受理民警签字后交报警人;一份为存根联,报警人签字后由受理单位留存。报警回执自动生成序列码,序列码共计19位数字:前6位是受理单位的机构编码,7至12位是接警时间,13至16位是接警顺序号,17至19位是随机生成的校验码。报警回执交报警人一联显示受理单位电话(即查询电话)及市、县两级监督举报电话,报警人可拨打报警回执上登记的受理单位电话,通过报警回执序列码向受理单位查询所报案件的立(受)案情况,接受查询民警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侦查秘密的前提下,要如实耐心予以解答。如发现应该立(受)案而没有立(受)案或拒绝查询的,可拨打市、县两级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对受理单位及受理民警作出处理。

新式报警回执的启用,是公安机关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我省公安机关还将开发立(受)案情况网上和电话语音自动查询系统,进一步方便群众查询。

公安机关提醒报警人:报警回执仅作为报警人查询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是否立(受)案使用,不具备其它法律效力。因案件侦破和查处需要一定周期,希望报警人能够充分理解,不要反复查询,影响民警办案。同时,对报假案或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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