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消费引纠纷 旅行社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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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女士于2004年7月13日报名参加了由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日游。其间在导游的带领下,在新加坡某珠宝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价格为14000元的祖母绿宝石首饰,后经国内相关部门检测,此套首饰为合成制品,市场价远远低于14000元,由于对方开具的发票及证书中均未注明该珠宝是合成的,故消费者找到旅行社要求原价赔偿其损失。在几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向消保委旅游专业办投诉,经研究认为,当时消费者在商店购买时,对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写明是“某某宝石”,而经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中心(上海)鉴定为合成制品,那么消费者的赔偿要求应当说是合理的,即消费者可以向组织其购物的旅行社追究连带责任。
调解结果:
《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旅游商店内购买商品,旅游商店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的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商家先行赔付规定。
经过旅游专业办的几次调解,该旅行社与消费者终于达成协议,即由旅行社先行赔付消费者人民币140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而该旅行社的行为也获得了各界的好评。
消费提示:
《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旅行社有先行赔偿的义务,消费者向旅行社索赔是合情合理的,旅行社不应推托其责任而拒绝先行赔偿。 在此,提醒消费者,出境购物时要谨慎,应当选择诚实守信的商店作为指定的购物商店,在购买珠宝首饰时应要求商家在单据上详细列明金的成色及钻石或其它宝石的重量、规格、售价、手工费用及佣金等。同时与旅行社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先行赔付的责任承担方式并索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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