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比较考察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童欣”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设立一个参照物,凸现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偏重,民法是最好的选择。它们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整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民事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本文有46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设立一个参照物,凸现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价值偏重,民法是最好的选择。它们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整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民事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作用和地位有相似性。它们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调整对象有类似性。但是,民法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迥异的。近代民法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近代私法三原则 “权利能力平等、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充分体现了18世纪个人主义的法律思想。“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就是反对身份特权立法,反对限制,追求平等与自由。平等与自由是民法的灵魂。面对封建特权的压制资产阶级革命者祭出了平等与自由的大旗。他们要求平等,希望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机会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自由竞争。这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正义。然而,进入19世纪末,财富的重新分配使不同的社会群体经济地位日益悬殊,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6弱肉强食的竞争结果,是处于优势甚至垄断地位的强势群体不断利用经济优势挤压弱势群体。良性的经济秩序时常遭到破坏,平等只剩下形式,自由成为经济专横的借口。人们又呼唤新的正义。社会正义观的改进的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以国家干预为手段,以社会大多数人福祉为目标的经济法顺应了这一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是一种 ”身份法“、”特权法“。但它是赋予弱者以”特权“,利用国家权力对弱者进行保护,规制强者的恣意行为。因此,经济法追求的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强调的不是经济自由,而是对绝对的自由放任加以约束防止经济秩序的剧烈动荡。经济法的价值在于实质正义和经济秩序。市场主体只能在经济法规定的框架内按民法规则自由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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