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价值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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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协调化的价值要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从逻辑上来说,形式合理、内容完备只是中国竞争法律体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如果中国竞争法律体系不以体现经济公正、提高经济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归宿,所谓的竞争法律体系就会因缺少精神支撑和灵魂导向难以达到协调状态。
相关法律知识:中国竞争法律体系应体现经济公正。任何一个协调的法律体系都必须以公正为其首要和核心的价值。不具有公正性的法律,是完全失去了法的本性和效力,根本就不能称其为法。竞争法律所体现的经济公正是指无论在立法还是在特定案件的司法处理中,都应当确认、实现和保护竞争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关于公正与效率之间关系的争论,是学界乐此不疲的永恒主题,至今仍众说纷纭。目前多数学者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适用于我国不同时期的所有领域,具有一般价值意义或普遍指导意义;但有学者认为,对社会公正本身的追求,应当永远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目标。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的生命力,也就在于能够在各种利益冲突中保持合理的平衡,从而充分地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中国竞争法律制度的这一价值目标可以通过保护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生产资料供应的基本稳定、对消费者保护的特别关注以及弘扬同业公认并为社会认可的商业道德规范等途径来实现。[13]相比较而言,后者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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