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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品海参”生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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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沂市兰山区消协调解了一起因销售商玩失踪,导致消费者多次索赔无果的申诉,在工商执法人员的帮助下,消费者张先生不仅拿回了自己的3000元购物款,还获得了4000元的赔偿。

张先生于2009年9月在临沂一家超市花费3000元购买了两盒“极品海参”,可这两盒“极品海参”并非“极品”。一个月后,张先生拆开包装打算食用时,却发现两盒海参已经霉变,张先生遂找到超市方要求退货。但超市方以卖海参的柜台系超市对外租赁柜台,由于合同到期,租赁方已不知去向为由,拒绝退款。张先生想联系生产厂家,却发现产品包装上却连厂名、厂址、生产证号等信息都没有。这可怎么办,一筹莫展的张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向临沂市12315投中心求助。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兰山区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张先生一同前往超市了解情况。经了解,张先生购买的霉变海参情况属实,但是超市方始终以联系不到承租人为由推脱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的规定,超市方应承担对张先生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最后通过工作人员调解,超市方与张先生达成协议:超市方退回张先生购物款、赔偿款及相费用共计7000元。同时,工商部门对该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看着拿到手的7000元钱,张先生激动的直说:我抱着试试看看的心情向你们求助,没想到你们给我办的这么圆满,真是消费者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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