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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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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先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本文有57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是什么

律师解答: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的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进程中,经济建设仍然是国家各项工作的中心,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仍然强调的是公司的盈利性,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关注不够,甚至忽视

相关法律知识: 由于缺乏统一的价值标准,全社会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尚未到位,表现在立法上凌乱不健全,未能形成体系化。《公司法》第5条虽然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了规定,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不具备可操作性。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仅要完善公司法本身,尚需要从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在相关法规中做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形成体系健全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目前我国《劳动法》、《税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零碎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解决的是各个部门法特有的问题,并不服务于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题,且权利义务的设定约束性不够,未能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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