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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受伤有权获得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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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例】关于消费者受伤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17岁的女孩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春海餐厅聚餐时,发生卡式炉爆炸,导致贾国宇容貌被毁,并丧失30%劳动能力。今后她还需治疗等费用约5万元至6万元,再行手术费用1万元,但治疗后面部及双手仍将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

春海餐厅使用的是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气,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卡式炉也存在漏气的可能性。为此,贾国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5日对本案做出判决:判令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国宇治疗费6247.20元,营养品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78296.40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总计273257.83元。气雾剂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厨房用具厂承担30%的责任。

【点评】

贾国宇是不幸的,不到一顿饭的工夫,她从一位活泼可爱的花季少女,变成了容貌被毁、劳动能力受限的受害者,突如其来地遭受了来自于不合格产品的严重侵袭。然而,相比同时期和比她更早遭受同样的甚至更严重的受害者来说,贾国宇又是幸运的——法院判其获得了10万元带有精神赔偿意义的残疾赔偿金,这在当时我国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还是首例。

虽然《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并没有建立人身伤害的抚慰金赔偿制度,因而不能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部功能。《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贾国宇在餐厅就餐遭受损害,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生的严重伤害,必须给予抚慰与赔偿。海淀区人民法院实践《消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使贾国宇成为了第一个获得这项赔偿的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司法解释,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适用到一切人身伤害领域,因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应该不再是法官们头疼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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