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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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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进步以及生活中频发的生态事故,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提供了各种条件,催生着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首先,在观念层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传统上公法、私法的划分已不能满足公众通过法律对各种经济现象、社会现象的认识,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看到,在公私法之间尚且游离着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无法严格地归属于“公法”或“私法”,调整这类社会关系的法被称为“社会法”。公众对公私法的认识进入了新的阶段,这次认识的深入被称为“法的社会化”运动(私法的公法化、公法的私法化)。并非运动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是既有的社会关系被重新认识,重新归类。环境保护法就是典型的社会法。与此同时,公众权利观念的转变为环境保护这一新型社会关系的发展提供了观念层面的可行性。从专制统治下的“义务本位”到民主社会下的“权利本位”,公众的自由得到了极度的扩张,然而,自由的相对性逐渐被认识,要想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而公众的所有自由都必须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开始从“权利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环境是人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承载着人类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是社会发展的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限制,蕴涵着社会发展的最大限度。环境保护法是典型的社会法,以社会为本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环境为本位,保护人类存在的依托和经济发展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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