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认识论基础是什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宋思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宋思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本文有78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认识论基础是什么

律师解答: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甚为重要,而其确定标准又相当困难,迄今未有一个国家立法上有非常明确之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究其原因,一是因为精神损害程度很难量化,难以用物理手段精确衡量,同时又难以被别人准确感知。现代科技业已十分发达,但仍难以实现对精神痛苦的量化测定和对精神利益的价值评估。二是抽象的人和事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社会中的人和事都是具体的、生动的,千变万化,情况各异,即使对同样的一件事,各人的感受也有所不同。精神损害要素的多元性、易变性、难测性等,决定了法律无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详尽无遗,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要在全国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说希望完全依靠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统一标准来解决数额计算的想法在认识论、方法论上陷入了误区。这种观点认为只有成文法才是法律的唯一渊源,而事实上法典崇拜的时代早已过去,即使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主导性地位也日益显现,法院的解释和判例成为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总结经验,通过发布解释的方式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进行修正、发展。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个案中的影响有时非常明显。 [26]因此,在确定精神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时应摒弃对成文立法的奢望,而应立足于丰富多彩的司法审判实践,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和个案的自由裁量,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认识论基础是什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1108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