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龙守林”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本文有34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该条款规定以来褒扬和贬责之声不断。褒之者,赞扬其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先河;贬之者,指斥其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极不合理。我们觉得这两种观点都是很有道理的。
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也即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而不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支付的款项为基础,来合理地确定其比例关系。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多借鉴于美国及台湾地区民法,但它们对惩罚性赔偿均以损害额为计算基数。如美国1914年的《克来顿法》第4条就规定,任何因反垄断法禁止的事项而遭受损害的,包括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法院将一律判给相当于损害额的3倍的赔偿金及诉讼费和律师费[9].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就在于,法律要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惩戒不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基数规定为货款或服务款额,会使得实际损害大而对商品或服务支付的价款低的受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加害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会客观上产生有利于伪劣生产销售的负面效果,因为伪劣产品的价格往往会远低于质量有保证的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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