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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资料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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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改中:增加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资料义务

相信所有手机用户、邮箱使用者都有接到过垃圾短信、骚扰短信、垃圾电话、垃圾邮件的经历,我们之所以对“被骚扰”无能为力,就在于法律中并没有给我们提供完善的保护。因此,邱宝昌提出,消法修改中,应该在经营者的义务部分,增加一个内容,即“经营者对于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消费者的信息资料,应当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非经消费者许可或依法律规定,不得泄露。”

随着手机、网络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日益严重,为保护消费者的隐私、财产、工作、学习、休息等的权利,应该增加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资料的义务。

邱宝昌说:“此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就有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消法也应当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

违法成本过低会放纵侵权行为

目前的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并且把增加赔偿的金额限定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邱宝昌对此提出质疑:“首先,由于只规定了增加赔偿一倍,消费者为了举证花费时间和精力,最后得到的赔偿却不多,特别是金额较小的商品或服务。这使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减弱,乃至最终放弃维权。另外,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也过低,不法经营者会因惩罚无关紧要,违法成本过低,而继续放纵自己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邱宝昌提出自己的设想:“首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惩罚性赔偿的最低标准;其次,应该赔偿的金额除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外,另增加消费者因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再次,可以对经营者的行为加以区别,根据消费者损失的具体情况,对于欺诈行为影响恶劣的,可增加更高的赔偿责任。”

明确消费者享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

此前,在消法的制定和修改中,消费者发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很多网友对此非常不满。邱宝昌提出,应该明确消费者享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亲自参加或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参加所有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起草、制定、修改活动。

邱宝昌律师格外强调这一点。他还特意说明:“这里的参与权并非仅仅指消费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讲话、发帖等。而是要让消费者真正地参与到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制定完善中,表达消费者的整体利益、意愿,并反映到立法的层次上。这样制定的法律、法规才更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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