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艾滋病患者权益,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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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关于保护艾滋病患者权益,如何保护公民权益
据《北京晨报》载,已在北京市实施多年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格检查标准》从即日起废止。4月27日,一条《艾滋病患者也能当公务员》的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而按照新的《标准》,经检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原携带者、艾滋病毒携带者,都被纳入公务员的录用范围。消息披露以后,人们对此议论纷纷,媒体上的评论大多是赞声一片,认为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的重大举措。
不错,在现代社会特别是民主与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认真保护,并且要依法保护,因为在现实中,很容易发生因为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少数人因为人少而不敌众,尽管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却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只能眼睁睁地被侵害。所以,北京市新制定的公务员录用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做法,体现的是依法维护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
然而,当我们尽力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如何维护这是一个大问题。我们不能矫枉过正,只重保护少数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而忽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虽然说,艾滋病患者也是公民,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其他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不相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在具体问题中,这种矛盾不仅存在,有时甚至还是非常尖锐的,是对立冲突的。例如,如果一名艾滋病患者当上公务员,从事对其他公民的接待工作,要经常与其他公民打交道,会不会对其他们公民的心理构成威胁会不会将自身的艾滋病传染给其他健康公民如果确实有这类传染事件发生以后,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如何维护要知道,艾滋病在当今仍然是不治之症。所以,如何做到既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好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会伤害到其他公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的安全,这是我们的政策决策者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不能有丝毫马虎大意和忽视的。否则顾此失彼,就会出现保护了少数几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却伤害了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做法。至少,在这类艾滋病患者当上公务员之后,不能从事接待工作,不能与很多公民打交道,尽可能地切断传染途径,尽可能少地伤害到其他公民等。
要知道,在法治社会里,每个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同样重要,是平等的关系,没有谁比谁重要问题。因此,少数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要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健康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一方面,我们不能用多数人的暴政而忽视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不能因为要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而忽视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二者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顾此失彼,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所以,录用艾滋病患者当公务员,在人事安排上就要慎之又慎。既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保护好其他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现实中二者相冲突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要尽可能地将二者兼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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