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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带啤酒竞成“冰箱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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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刚买的罐装啤酒,没想到放进冰箱二、三个小时后就发生意外爆炸,致使冰箱内塑料架发生变型,冰箱其他机件也受不同程度的损坏,与超市交涉无果,投诉至卢湾区消保委要求解决。

2009年9月21日,卢湾区消保委接到朱女士投诉反映:其于9月19日晚七时许,在乐购卢湾店购买了6罐装蓝带啤酒,购后回家随即放入冰箱冷藏室内,至当晚10时左右,消费者在自家客厅看电视时,突然听到冰箱内发出“嘭”的一声,预料意外发生了,打开冰箱门一看,眼前的一幕让消费者惊呆了,冰箱内放置的一罐蓝带啤酒发生爆裂,里面摆放啤酒的塑料架已经变型损坏,冰箱内一片狼藉,冰箱内到处都是泼洒出来的啤酒,门一开,啤酒味扑面而来,后发现冰箱内灯罩等部件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发后,消费者及时与超市取得联系,但超市只给了啤酒供货商的电话,让消费者直接与啤酒供货商联系解决,消费者顿时感到迷茫,明明是超市销售的商品,出了问题却让消费者自己找供货商解决,无奈之中消费者只好拨通乐购超蓝带啤酒供货商业务员的电话,得到的回答是业务员只管送货,有问题找超市,消费者从业务员处了解到,该批次的蓝带啤酒系河北唐山某公司生产的,以前也发生过类似事情,可能是由于易拉罐的质量问题有关。消费者感到不解,认为是超市直接把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理应对啤酒爆炸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消费者只能庆幸自己当初没把啤酒拿在手上,否则的话,估计皮肉之苦肯定是少不了了。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立即与乐购超市取得联系,超市称,已联系啤酒供货商,供货商会及时派人上门处理。鉴于已发生的事实,同意对消费者作出一定的补偿。

区消保委指出,《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又第五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区消保委认为,乐购超市是该消费投诉案的第一责任人,应首先承担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

经协调,超市同意补偿消费者价值100元的其他饮料,消费者表示接受。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啤酒玻璃瓶爆炸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金属罐装冲气饮料也会发生爆裂。也告诫超市,当消费者因购买商品发生意外损坏或伤害时,作为经营者应及时主动跟进,切不可轻易把责任推向所谓的“供货商”,而却把自身置之于事情之外,无故拖延,应当树立起谁销售谁负责的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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