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与产品质量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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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与产品质量的纠纷探讨
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是产品生产的重要环节,它是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及市场经济发展,对检验的总过程进行科学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在组织机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上实现现代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它运用行政监督和经济的手段进行设计和开展有序的检验活动。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能令社会及消费者满意,是看检验结果是否能达到消费者的各项参数指标,从而判断是否影响社会和消费者的安全使用。所以监督检验是控制和降低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确保流入市场的产品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为产品质量把关。
为此我们先来了解几个概念:产品质量、产品检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的使用价值,是产品满足社会和个人需要所具备的那些属性,或是质量特性。它包括物质性能、结构、经济、外观和使用受命等各方面。衡量产品质量好坏的依据就是指产品的这些自然属性能不能满足人们需要及满足的程度。产品监督检验是由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法令,以第三方公正立场对产品质量状况开展检验并作出结论和评价的活动。质量监督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宏观控制的重要措施,是国家对人民负责的表现,目的是为了促进产品质量提高,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因产品质量带来的不利后果及纠纷,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影响和所涉及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对于经营者而言,一般只是能否赢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既有一般产品的使用性能问题,更有诸如食品、药品、电气产品等特殊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等的安全问题。对于前者,体现的是作为商品经济最基本内容的商品交换或交易,只涉及一般民事权利义务,主要取决于交易主体的意志;而对于后者,体现的则是对交易秩序的控制,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一般有作为第三方的国家权力的介入就更能体现法律的强制属性。这种分别并不意味着两个方面的截然分立,相反,这种区分正是为了在明确其合理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确立适当的法律关系。
质量监督的目的是控制交易秩序,理应确立有利于市场主体为监督和评判标准,法定的检验及具有法定地位的产品检验机构出示的检验结果是重要的评判依据。作为产品的存在是以消费为前提的,那么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最终落脚点即在于是否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适用性与安全虽然都是产品最重要的属性,而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的安全比产品质量的适用性影响要大。所以产品质量监督不能对两者等而视之,尤其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发生冲突时,这一原理要求法律侧重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在现行调整产品质量的法律框架下,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监督,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使法定职权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或在接到举报后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查处;二是消费者自行监督,举报产品质量违法,为政府管理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要求生产者承担对自己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这两种监督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前者存在权力的界限,即在什么范围内实施监督;后者则在于政府管理体制是否为消费者提供了辨别产品质量的足够信息从而判断现行制度是否合理。
产品的监督检验是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政府管理体制是否为消费者提供了辨别产品质量的足够信息重要来源,产品的监督检验结果是解决质量纠纷法律依据。
第一,市场经济的各种主体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包括生产的、买卖的自由,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自由竞争的框架中,生产者的自由与消费者的自由经过博弈会达到恰当的平衡。政府强行划定的质量标准不一定符合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只有通过产品检验来提供产品的质量信息从而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自由。
第二,现行体制下一般消费者在进行相关消费时难于获取产品安全性及最重要的相关信息。尽管政府权力对众多产品的一般质量指标的监督尽了不少努力,产品安全事件仍不断发生。这表明产品质量监督必须作出区分:消费者自行监督的范围应限于一般产品的质量,涉及安全健康因素的产品质量应由政府负责,政府有义务通过产品监督检验为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眼下消费者受到“合法侵害”的悖论时时发生。产品的监督检验需要技术进步为支撑,但高技术可能意味着高成本,如非有特别的原因,现行体制下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去采用高技术。对于消费者安全性引起的伤害比起适用性引起的损害要大,但生产者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却没有很大的区别。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产品缺陷,而对于缺陷的判断,尽管法律条款有“缺陷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是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的,那么生产者即以其产品符合标准而进行抗辩,即使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方面产品质量的提高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护,而产品的监督检验是一项依赖高技术开展对产品的组成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检验而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识别产品能力并具法律效应的理论数据的活动。西方发达国家不仅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施,还建立了一套切实可行的系统的检验检测制度。
市场竞争中,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受到自身营利性的驱使,常常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以损害他人及整个市场秩序为代价,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负责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是有毒有害产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所以法律的规制和产品监督检验都成为必要,检验的质量成了衡量产品质量高低的尺度,两者与质量法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产品质量法既是公民权益保障之法,又是定纷止争之法,而产品的监督检验是解决质量纠纷的手段,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分析产品质量法浸透了产品质量和产品的监督检验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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