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交通事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获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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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交通事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获更大利益
2004年1月6日,某省一家国内旅行社组织26名游客赴滑雪场一日游,该团乘坐的金龙旅游巴士从旅游区山门行驶出2公里处,因躲闪不及对面开过来的轿车,不幸栽入深沟,车辆翻转360度车上26人,死亡5人(含司机1人),重伤5人,其他16人均不同程度受轻伤。
当地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驾驶车辆超速,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观察瞭望不够,是构成这起事故的全部原因;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投诉人不愿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理由是公安交管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赔偿额最高5万元———6万元。投诉人认为这是一起特大旅游事故,车辆和司机均为旅行社的,如按旅行社责任险有关规定,死者家属仅死亡赔偿一项即可得8万元。因此强烈要求旅游部门按照旅游的有关政策法规来处理。
针对投诉人的想法,笔者作了如下回答:第一、公安交警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职能部门,对事故涉及的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只有调解的职能。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拒绝调解。新近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解决的好处是,相对司法解决速度快,民事赔偿部分有较严格的标准,但是赔偿的额度相对较低。一般只在标准之外增加2000元———3000元的调解幅度。调解协议一旦达成,便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新的事由的前提下,很大程度上就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性。因此,Y先生不愿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依法有据的。
第二、旅游部门在旅游事故中的职责是配合有关方面对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协调、参与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帮助旅行社协调保险公司支付前期预付款。实践中,旅行社责任险虽然起到了一些旅游意外险不能替代的作用,但是,协调的难度相当大,实际效果也有限:一是旅游部门不能超出行政职能权限,对交通肇事中的民事赔偿或合同违约进行强制裁定;二是在《旅行社责任险》中缺乏谁是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权威部门的规定。说白了,保险公司没有拿到法院的有效文书,认定旅行社在事故中有责任,它就可以拒绝赔偿;三是旅游部门不能违反质保金制度规定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于事故赔偿;四是旅游意外事故不在旅游质监所的受理投诉范围内。因此,通过旅游部门的协商或调解,解决救治款项或事故赔偿的难度相当大。
第三、建议Y先生尽早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这样既可以使利益最大化,也省去几番调解不成,最终仍走诉讼之路的繁琐环节。利益最大化是指通过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依照的法律法规比
较宽泛,如民事的法律、民政部门的有关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旅游的相关法规等。而行政部门只能在本部门的行政法规范围内就事论事,如老人的赡养费、子女的抚养费、精神赔偿等民事赔偿要求,行政部门无法也无权做出强制决定。同时,法院既可以调解,也可以判决,同时还有强制执行权,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法律判决一旦生效,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旅行社质保金。应该说寻求司法救助是当事人解决旅游交通事故最后的也是可能获益最大的途径。最后,笔者劝老人尽早准备诉讼,因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几乎所有的重大旅游交通事故都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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