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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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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产品质量鉴定相关事项

产品质量鉴定有两大要素:1发生争议的产品;2已使用过的产品。这两大要素决定了产品质量鉴定的性质及鉴定的方法。质量鉴定的产品各式各样,从争议的性质区分,有原告提出要做质量鉴定的,有被告提出要做质量鉴定的。从质量性质区分,有确定产品功能是否合格,有确定产品的性能是否合格,从产品设计区分,有标准设备,有非标设备,从产品使用区分,有工业用产品,有民用产品。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有的已经损坏,有的已经完全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因此,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一般是不合适的。

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不是针对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而言的。在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勿需调查和分析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是哪一方、应由谁负责,只需鉴定产品有没有质量问题,问题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即可。

在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要避免以检验代替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在接到质量鉴定工作的任务后,确认被鉴定产品执行的标准或其质量要求,根据标准和要求对被鉴定产品进行检验,不能仅对被鉴定产品的部分零部件进行检验即下结论。产品质量鉴定不能以检验报告格式代替鉴定报告。不能在封皮上写质量鉴定报告,封里却是检验报告的格式。不能在被鉴定产品没有标准、不是质量争议双方约定的标准、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质量鉴定。

质量鉴定报告必须经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形成统一意见,方符合《管理办法》的精神。但往往是专家组与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鉴定机构在审核报告出于各方面的考虑,对鉴定报告会做出一些调整,虽然与《管理办法》相悖,但是普遍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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