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费岂能出尔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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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预期收益并参考同行标准予以制定的, 很多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都会讨价还价.,在谈妥价格后,便各得其所,皆大欢喜,很少还有纠葛,特别是来自经营者方面的更是少见。但黄女士却碰到了这样一件窝囊的事情,让她不得不来青浦区消保委投诉。
事情的原由是:4月8日黄女士在某进修学校报名英语口语初级培训班,工作人员的报价是1280元,经过协商,最后以1100元的价格让黄女士报了名,黄女士顺利地领到了教材、听课证,但由于当天时间已晚,学校没有开具正式发票,只开了一张收款收条。谁知第二天,学校说工作人员把1388元的价格搞错了,通知黄女士要补交288元,否则就要强制退学。
青浦区消保委在与学校联系时,严肃地向学校表达:《消法》第三章第1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所以学校不得借员工有过错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要求消费者补交288元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学校纠正员工的过错是经营者内部管理的事情,不能把责任推到消费者的身上。经过几次沟通最后学校同意按1100元的约定接受黄女士参加英语口语培训,黄女士对学校的处理结果也表示同意。
区消保委认为,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经营者都要依法经营,都要诚信经营,都要履行承诺,不能在价格上出尔反尔,不能随意对待消费者,不能把自己的责任和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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