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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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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训广”负责编辑,主要解答(1)合同责任原则的确立 合同责任的确立是在1842年英国的“温特博姆诉怀特”一案的判决。该案的原告是受雇于驿站站长的马车夫,因驾驶雇主从被告那里买来的有缺陷的马车而受伤,遂向被告......本文有55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1)合同责任原则的确立

合同责任的确立是在1842年英国的“温特博姆诉怀特”一案的判决。该案的原告是受雇于驿站站长的马车夫,因驾驶雇主从被告那里买来的有缺陷的马车而受伤,遂向被告提起赔偿诉讼。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应赔偿。结果法院认可了被告的理由,判其胜诉。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第一契约方即驿站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需对原告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还指出,“如果责任要扩展到没有契约关系的人,那就会出现最荒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对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的可能。”[25]

(2)合同责任原则确立的社会历史背景

18世纪末,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兴起,机器生产开始代替手工操作,但当时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为促进资本的积累和推动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侧重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当时提倡合同自由原则,生产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是很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地位基本平等,能够依据合同确定责任的归属和范围。

(3)合同责任的局限性

合同责任对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出来:①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局限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他第三人若因该产品缺陷而受到损害则得不到赔偿。若无直接合同关系,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合同责任原则,讲求意识自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如何约定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这就使生产经营者可以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格式合同,规定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以逃避责任。

在英国,为保证受害人在受到商品损害时能够获得补偿,提出了合同担保理论,一般通过合同的明示或默示条款予以保证。卖方必须保证其出售的商品符合买方购买该商品的一般目的和特定目的,即产品的“适销性”和“适用性”,违反保证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6]担保责任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始终无法摆脱合同关系的限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不断增多,合同责任对于公平处理产品责任纠纷已经越来越不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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