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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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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

根据EPR制度提出的背景,结合上述关于EPR的各种观点,EPR的内涵可界定为:以生产者为主导的责任主体对消费及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一界定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EPR强调生产者的主导作用。因为在产品生命链中,生产者是最具控制能力的角色。只有生产者才能决定产品设计的改进;生产者最有能力挖掘废弃产品的最大利用价值;生产者是再生材料最直接的用户。以生产者作为切入点引入外部激励,可以保证激励信号更为顺畅地在产品链上下游传播,更好地减少废弃物、鼓励再生利用。

第二,对废弃产品的回收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通过一个有效的机制将产品链条中的各个参与者调动起来,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EPR强调的不单是生产者的责任,它同时强调了整个产品生命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分担问题。EPR应考虑产品生命链涉及到的不同角色,包括消费者、销售者、回收者和中央及地方政府等。

第三,责任限于产品的消费后阶段。产品的生命周期通常包括原材料的开采、加工、生产、包装、运输、消费、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等一系列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EPR制度中的责任应限于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阶段,以体现“延伸”的内涵。至于消费前和消费中有关产品责任的问题,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由相关法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质量法》等规范。EPR制度的本意就是对废旧产品的处理,因此,有的学者直接将这一责任形式界定为后产品责任{4}。

20世纪90年代,EPR的理念得到迅速传播并进入实践和立法领域。德国是较早进行EPR立法和实践的国家,1991年,德国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制定的《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规定,制造者必须负责回收包装材料或者委托专业公司回收;以后,又将EPR适用的范围扩展到废旧汽车、废旧家电等更广泛的领域。在亚洲国家中,日本最早接受EPR,在日本众多的环境法规中,有多部法规直接体现了EPR的思想。如《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处理责任。EPR制度在美国的发展较德国和日本落后,但也在逐步施行。目前,美国企业开展了一系列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工作。此外,意大利、瑞典、西班牙等国也有关于EPR方面的立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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