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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自由行”国外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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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关于“自由行”旅游的明确规定,但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旅游方式;在“自由行”旅行中,由于旅行社不派人陪同,因此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具体化为警示和告知。海洋国际旅行社因未尽充分的警示和告知义务,导致吴女士在参加由该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自由行”旅游中不幸溺水身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海洋国际旅行社赔偿吴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42582元。

2006年3月,新婚的女律师吴女士和丈夫于先生报名参加了海洋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四晚六日自由行”。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曾向吴女士夫妇发放了一份《马尔代夫豪华四晚六日游出团通知》和一份《中国公民赴马尔代夫旅行须知》,旅行社在其中作出了提示:“请不要单独行动,危险的地方不要去,请结伴而行,尤其是夜间要注意安全。”

3月20日,吴女士夫妇抵达马尔代夫,由海洋旅行社安排入住水上屋酒店。22日上午,吴女士在酒店附近的水域浮潜,不幸溺水身亡。

吴女士的丈夫和家属认为,旅行社在出行前从未召开行前会,也没有再做任何安全方面的提示。且在到达马尔代夫之后,也没有提供领队、导游等服务,导致吴女士不明情况,溺水身亡。随即将海洋国际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

2006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以吴女士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出现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海洋国旅对旅行安全风险性提醒义务方面存在缺陷,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为由,判决海洋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吴女士家属死亡赔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十四万余元。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吴女士的家属和海洋国际旅行社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洋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告知义务,仅其告知内容存在较大缺陷而已;在海洋内进行浮潜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是导致吴女士死亡的重要因素。因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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