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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误时 乘客利益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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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08年 5月5日下午,张生在新丰客运公司购买了5张当天下午3时从新丰到广州的车票,当天下午3时,新丰客运公司以车坏了为由推迟发车时间至4时30分,张生等人一直等到5点钟,却还没有接到乘车的通知。张生等人再次咨询售票员时,售票员答复说要等到明天才有车去广州,而张生等人必须在当天赶回广州上班。无奈之下拔通12315投诉电话,请求县消委会协助解决。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车站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就双方产生纠纷进行耐心地调解。最终由客运公司出300元,租一部的士送张生等人到广州,张生等人对此调解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向经营者购买车票乘车,可视为一种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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