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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婚宴突遭“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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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蒋先生2008年10月29日与华美达大酒店签订协议,约定与2009年5月23日在该酒店二楼宴会厅举行婚宴,当时蒋先生支付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3月初,消费者致电酒店方要求对方提供婚宴请柬,以便能尽早通知亲朋好友参加婚宴,却不曾想突发意外,3月13日被酒店方告知5月23日的婚宴被重复预定,且当天的婚礼请柬已发往另外一对新人,蒋先生的婚礼无法按期举行,面对这样的情景,双方一时都乱了方寸。

随后,双方针对如何妥善解决此事协商多次,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消费者认为酒店提出的变更日期等方案自己无法接受,且由于酒店的失误使得家人之间产生不和,故要求酒店方要么按约履行协议要么解除协议并双倍返还定金。而酒店方则认为失误已成事实,但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他们在婚宴的价格上作出让步以及提供婚车免费使用,客房升级等等,并且还帮助蒋先生提供婚庆方面的种种便利,希望弥补过失,但未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调解中,酒店方认为在发现5月23日的婚宴被重复预定后,他们也知事关重大,故已作了种种努力,最终同意在不改变日期的前提下将婚宴改到酒店的17楼举行,可种种努力都未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而蒋先生则表示结婚乃人生大事,婚宴的安排涉及到方方面面,半年前预定的婚宴都尚且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他怎么还能对华美达大酒店报以信任呢!所以,要求与对方解除协议并双倍返还定金。最后,由于实在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消保委签订终止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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